
周群《申诉书》

　　声明：以下是我在南京监狱里服刑期间所写并寄发的申诉书及其附录文章，已向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寄发了上百封，但不是被石沉大海就是被驳回了，不过此也说明了这个申诉书及其附录文章是绝对不犯法的。

　　　　　　　　　　　　　　申诉书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剑敏　网络笔名：周群　男……（个人资料略）。
　　申诉人陈剑敏对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2013）宿中刑二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2015)苏刑二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遵守誓言，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撤销正在持续损毁《宪法》权威的判决和裁定，还法律于公正、正义。
　　事实与理由
　　《宪法》首条明文规定：国家政权、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
　　《刑法》一百零五条明文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策划、组织、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宣判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以下简化合称：二书），所列所谓的我的“罪行”简析：
　　一、二书：“打倒假共资产阶级十大家族政府，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颠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
　　析：这是最强有力的以排他性方式捍卫《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政权、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话。显然，如果不是假共，不是资产阶级政权，就会强烈支持这话；如果是假共，是资产阶级政权，才会仇恨这话，仇恨说这话的人，甚至会迫害说这话的人。那么，《二书》刻意把我说这话当作是我的罪行公示，是不是有其不言而喻的深意呢？
　　二、二书：“妄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复辟资本主义私有制’。”
　　析：捏造！我在网上从没说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复辟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话！因为前半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这个说法本身就不成立。我只是说过社会主义没有资产阶级，有资产阶级就是资本主义社会！后半句“复辟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话我倒是说过，意思是指任何一个已经消灭了资产阶级的国家，再出现资产阶级，就是复辟资本主义私有制。如果这国家的《宪法》规定国家政权、制度是无产阶级政权或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那么营造资产阶级就是颠覆国家政权。
　　三、二书：“‘中革中央’、‘真共党’非法组织。”
　　析：我早已讲清楚了，基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成立党派或网络虚拟党派为犯罪行为，因此我才合法在网络上建了网络虚拟组织中革中央属下的没有党纲；不开成立大会；人员不需真实身份资料、散在各地互不相识互不见面的网络虚拟党派真共党，用以区分和鼓励宣传做得好的网友。
　　四、二书：“省委QQ群”。
　　析：这是沭阳县公安作的伪证。当时我说明了是“共产主义小组QQ群”、“马列毛主义QQ群”。但是沭阳县公安写口供记录时篡改成了“省委QQ群”，然后谎称其父亲突然病危了，使我没时间查看口供记录就签字。当时的全程录像可印证这一切。这情况我在法庭上讲了，在上诉书和第一版本申诉书上都写清楚了。
　　五、二书：“宣称现执政党是‘假共产党’、宣称我国现政府为‘扶持资产阶级专政体制的资产阶级十大家族政府’”等。
　　析：这类话全都是诬陷！我在网上从没说过现执政党是什么什么、现政府是什么什么之类的话。原因是我没时间去说根本不用说的废话。这一点可以从网络上我的几百篇文章中绝对没有各类废话得到证实。所以不存在这类宣称。
　　六、二书：“‘十大家族’是指邓小平、胡耀邦、江泽民、胡锦涛等国家前任领导人。”
　　析：这些人有的早已死了，有的早已不能影响政策而只能任由政策摆布了，岂还能凑十大家族政府？事实上，从一开始我就一直说明“只要存在官僚资本家组成的官僚资产阶级，就一定存在排名前十大的官僚资产阶级大家族，且随着时局变化而十大名单及其排名也会有变化，这需要政府相关机构按期调查后确定公布”。但是，那二个公安却不理会这些，非得要逼我说出十个名字。然后，我人当时被囚禁在沭阳看守所里又没法调查，结果我被他们逼得只能背出我听到次数最多的这时代排名最靠前的十个人名，即从邓小平起始的政府头目的名字。顺便也借此来检测、鉴定那二公安以及后来的检察官、法官的智力。没想到最终《二书》竟然故意从十个人的名单里精心挑选出这几个公布了出来。
　　七、二书：“推翻现政权”、“打倒现政府”、“夺权”等。
　　析：这类话又全都是公然栽赃诬陷！因为我最明白在剥削压迫末期的官僚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拉锯战阶段中，说这类根本不用说的废话毫无意义，所以紧缺时间的我在网络上从不说这类废话。我只是不明白审查我的几百篇文章后，都已经了解了其中完全不存在任何废话，为何还要如此低级地再用些废话来栽赃诬陷我？！就不怕到时候我要其拿出事实证据来？！
　　八、二书：“反动思想”。
　　析：我思想的核心，我所有的文章和言行的源发点、立足点是“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好坏标准。我主张、倡导任何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运用“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好坏标准对包括政府和政策在内的任何人和事进行评判、对待。然后，《二书》却把我这样的思想列为是我的罪行，并宣判这是反动思想。《二书》的立场由此已经很明确了。
　　九、二书：“‘文革’加‘武革’”。
　　析：我早已讲清楚了：为了提高宣传上述理论的效率，我还向网友提出了文革加武革的上网站论坛正常发贴宣传、辩论的文革，加上遭遇删贴、封号时也不可退缩、放弃，得使用发帖机、群发机和注册机之类的软件强行攻占宣传阵地的武革。
　　十、二书：“颠覆国家政权”。
　　析：《二书》上很多处、很多次把这一条列为是我的罪行。这就有点可怕了！因为都已经知道我不仅从没说过一句与从没做过一件反对《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政权、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话与事，更致力于撰写并宣传热爱、拥护《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政权、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号召大家在这剥削压迫末期的官僚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拉锯战阶段中站到民主的、没有剥削压迫的社会主义路线立场上，与邪恶的、诈人骗民的官僚资本主义路线作斗争的文章。《二书》却还故意如此很多处、很多次明指我这就是在颠覆国家政权，从逻辑上而言有二种可能：1、故意明目张胆制造反《宪法》冤案，以表明其反《宪法》的坚强意志和狂妄决心。2、凭借很多处、很多次提到这个所谓结论，来令人不得不联想起我捍卫《宪法》而说的“颠覆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政权”，从而达到其隐喻现在的政府和政权之性质的目的！
　　综上所述，《二书》上根本没有我反对《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政权、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证据，反而通篇都是我热爱、拥护《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政权、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证据，这就很明确说明了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完全错误的，是反着《宪法》与《刑法》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必须依法得到彻底纠正。因此这个冤案不翻案我是决不会罢休的。

　　申诉书附录文章：《法律是社会底线更是文明标志》
　　法律，在此必须讲清楚的是，此处特指确实是在实行罪刑法定的正常状态的法律作为社会底线，才是一个国家的文明标志。而之所以在此必须讲清楚的根源是，倘若原本已经立法有了社会底线之法律的国家，却于某个时代不再实行罪刑法定，而是置法律于想用即用、想违即违、想反即反的法同虚设状态，以至于社会丧失底线使得社会中人失去法律的约束，其结果将出现正常社会所不会发生的凭仗权势邪恶地故意对无罪的人错抓冤判、对有罪的人不抓不判的现象。这绝对不是文明状态，而是没社会底线不文明的野蛮、反人权的黑暗时代。
　　虽然随着文明的进步，特别是历史进程到了剥削压迫末期的官僚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拉锯战阶段中的社会主义时期，不再延续世界各国文明起始之初通用的作为社会底线之法律即是社会中人的言行规范、准则，而是改由基于“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好坏标准的思想道德和公理，作为社会倡导的社会中人的言行规范、准则，但其社会底线仍然还是原先文明起始时所立的：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行为的不可为，其它一切全可为。执法者的职责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找出有罪的人，然后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对有罪的人定罪量刑，而对无罪的人则不抓不扰。绝对不可摧毁社会底线邪恶地故意违法或甚至反法对无罪的人错抓冤判、对有罪的人不抓不判。
　　我眼下尚没确定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杨海峰法官在明知我不仅不反对，更是热爱、拥护《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政权、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情况下，还要故意判决我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罪犯的原因，但其故意制造了这个反《宪法》冤案已经既成了天下人有目共睹的铁的事实，所以根据逻辑分析，如此公然作出完全反着法律明文规定的判决，唯一的解释就是：杨海峰法官认为现在的中国是处于法同虚设的没社会底线不文明的野蛮、反人权的黑暗时代，可以没底线邪恶地故意反法对无罪的人错抓冤判，因此才这么明目张胆地制造了这个极其明显的反《宪法》冤案。而所有驳回和不回复我申诉的那些法官、检察官，也全都是持着和杨海峰法官相同的认为，所以才如此夯实、加时了这个反《宪法》冤案。
　　现在的问题是：被这个反《宪法》冤案的持续时长、性质震撼到的世人和后人眼里，杨海峰法官和那些法官、检察官的认为是错还是对？剥削压迫末期官僚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拉锯战会受反《宪法》冤案怎样的影响？从如今对近代史上的事件全都能够理清晰至分毫不差程度来看，历史、法制史会怎么记载和评价包括结局在内的整个反《宪法》冤案事件，以及所有相关人员、政府、时代？！

　　声明：以上是我在南京监狱里服刑期间所写并寄发的申诉书及其附录文章，已向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寄发了上百封，但不是被石沉大海就是被驳回了，不过此也说明了这个申诉书及其附录文章是绝对不犯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