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剑敏（网名：周群）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2年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联系电话：xxxxxxxx
　　被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区分局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吴鼎明，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512-65259280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于2026年5月21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七日之行政处罚决定；
　　2、判令被告就其违法行政行为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象征性损失人民币1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背景与缘起
　　我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进的三家国企（集体企业）接连倒闭，加上期间的“反官倒、除腐败”学潮风暴事件，就知道国家出问题了。于是，在1992年第三家的苏州皮革总厂倒闭后，我再也不想进正在大批倒闭的国企，开始在社会上“打拼”，同时思考这些经历到底意味着什么。到了2002年，我终于有了足以让自己坐下来专心写文章的财产，而下岗的十年时间也让我从马列毛理论里学到了革命思想，明确了“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好坏标准，也知道了国企倒闭是由于走资派推出“双轨制”强抢原本人民共同拥有、共同生产、共同享受的生产资料，成为官僚资产阶级原始资本所致，而这也正是“反官倒、除腐败”学潮风暴起因。所以，热爱、拥护《宪法》首条明文规定国家政权、制度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我，站了起来，开始撰写应时革命理论并网络宣传。
　　2013年由于我预言房地产暴涨必然会崩盘，将导致经济崩溃引发无底大灾难，呼吁人民群众不要追涨套在高房价上，因此被那些反宪法的公检法以“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冤狱期间，我向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寄发了超大量申诉书，绝大多数没有回应，仅收到极少数无视我申诉内容，根本不回答“热爱、拥护《宪法》规定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怎可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疑问”的驳回通知书。
　　2024年出狱后，发现全国各地的所有革命者在我被冤狱后，也曾在各自的当地被判入狱过。而当年冤判我的法官杨海峰法官已失踪被人间蒸发，网络痕迹被彻底清除，人事档案被抹除殆尽，仿佛这个人从未在世间存在过，显然这法律层面的唯一翻案之路也被斩断。于是，被迫无奈之下，我只得发起网络曝光本冤案的方式来争取翻案的可能性。
　　二、案发经过
　　2025年7月28日，苏州市公安局来我家拿去我的手机和电脑，说是要收集证据。显然是接到了命令要再次重演上回的冤狱，以阻止我的翻案行为。但由于再也找不到杨海峰那样不仅敢于明目张胆反宪法冤判，更敢于名录家族式血债血偿名单的寄生基因者法官，最终只得作罢，手机和电脑一个月后全都归还了我。
　　2026年5月21日，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分局突然又闯到我家里来，又说是要收集证据，要我配合调查去一趟分局。以下是我在分局里与主办公安（简称：警）的对话：
　　我：你们想阻止我翻反宪法冤案，却又找不到像杨海峰那种完全不顾下场的寄生基因者法官，再也冤判不了我，为什么还要来骚扰我呢。
　　警：冤判不了你，但我们公安局有个特权。
　　我：不就是拘留权吗，但你们现在已经全都知道我的所有言行包括写文章完全是按照“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好坏标准的，你们再滥用拘留权，就不怕后果吗。
　　警：我们看过你入狱前的文章，谁妨碍革命者宣传应时革命理论，谁的家族就将因为导致更多人民死亡而被人民家族式血债血偿。我们现在拘留你，我们的家族是不是也要被家族式血债血偿呢？
　　我：我写得很清楚，我们革命者只是记录事实给予人民，至于要不要家族式血债血偿全得由人民决定。任何人干了事就必须得承担后果。
　　警：你在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期间写“涉政文章”就是犯法，这可是现在的新法。
　　我：这不成立，任何时候写有益于人民的文章全都是合法的，任何时候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写有害于人民的文章才是犯法的。何况，我现在的QQ号全都被永封了，只能每次要上QQ就临时借用别人的，所以近来也不可能再发翻案文章。
　　警：不是说你现在写的，而是你几个月前发在QQ群的。
　　我：我没有在QQ群正式发布过文章，很早时仅上传过要求别人帮我修改的草稿，每一篇草稿我都有说明“这是我每天一篇的今日文章《XXXX》，大家先帮我看看，有没有什么地方可修改的？要找茬式看，更有味道。如果没有问题了，就外宣。”
　　警：你也私传过给好友文章。
　　我：一样的，都是让人帮我修改的草稿。而且我所有的文章全都是依据“有益于人民的是好，有害于人民的是坏”好坏标准所写的，并且全都是为了纠正冤案所写的，因此是绝对不违法的。
　　警：你的案子是“颠覆国家政权罪”，所以写翻案文章就是写“涉政文章”，而写“涉政文章”就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这可是现在特别新增的法律条款，再加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我们公安局就能够行政拘留你七日了。
　　我：那么就是说，特地新增了法律条款使得我不能再翻案了，翻案就是犯法了？
　　警：我们可管不了那么多，我们只知道你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写翻案文章就是写“涉政文章”，而写“涉政文章”就是犯法。
　　我：但这可是明显的反宪法冤案，是已被明确的法官受令迫害的故意冤判！
　　警：无论法官是不是故意或无意冤判也全是代表法律宣判，哪怕是明显冤案，但其判决书也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服从！
　　结果，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分局就这么强行非法拘留了我七天。
　　三、被告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行为违反宪法原则，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非法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1条赋予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原告撰写、传播相关文章，本质上是行使宪法赋予的申诉权与监督权，其内容旨在揭露司法不公、追求冤案平反，完全符合宪法确立的“有益于人民”的价值导向。宪法作为最高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于一切下位法。被告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下位法为依据，将原告的合法申诉行为认定为“违法”，实质是以行政权力压制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以下位法对抗上位法”的违法情形，其执法行为本身已触犯宪法，属于“以下犯上”的违宪行为。
　　（二）事实认定错误，原告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原告撰写、传播相关文章，核心目的是揭露自身遭遇的司法不公、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申诉权与批评建议权。文章内容旨在追求真理与司法公正，完全符合“有益于人民”的价值导向，客观上未扰乱社会秩序，不具备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社会危害性特征。
　　（三）法律适用错误，处罚依据严重违背法律位阶原则
　　1.被告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对原告进行处罚，属于定性错误。该条款的适用应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前提，而原告的申诉行为系合法维权，不具有违法性。
　　2.更为关键的是，被告适用的上述法律条款在具体情境下，与《宪法》第33条、第41条存在明显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立的法律位阶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下位法的适用结果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相悖时，应当优先适用宪法。被告机械适用法律，无视宪法对申诉权的保障，本质上是以行政权僭越立法权，其处罚决定因违反上位法而自始无效。
　　（四）处罚显失公正，严重侵害原告人身权益
　　原告已年届六十五岁，且曾因长达十一年的冤狱导致身体极度虚弱。被告在未充分考量原告年龄、身体状况及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不仅造成原告身心再次受创，更通过行政权力压制冤案受害者的合法申诉，实质阻碍司法公正的实现。该行为不仅违反比例原则，更对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造成严重损害。
　　四、关于赔偿请求的说明
　　原告不要经济赔偿，仅主张象征性赔偿人民币1元，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旨在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被告行为的违法性，维护自身人格尊严与宪法权利，彰显司法对公民申诉权的尊重与保障。1元赔偿虽微，但其象征意义在于：任何违法限制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即便微小，亦需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区分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序与实体均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下位法压制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构成对宪法的公然违背，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与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剑敏（网名：周群）
　　2026年6月16日
